小熊維尼的品牌價值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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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“三星的品牌價值竟不如一頭熊?”

聽起來荒唐,但在“品牌”世界中不是不可能。

有分析說,迪斯尼動畫片中的著名角色“小熊維尼(Pooh)”的品牌價值達到150億美元(約13.9萬億韓元)。這已超過了我國最大企業——三星集團的品牌價值(127億美元,《金融時報》推算)。據美國財經新聞通訊社彭博社和Newswire稱,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機關Quant economics公司對小熊維尼的價值進行了評估,他們發表說,其價值最少120億美元,最高150億美元。迪斯尼的市場總價值約為800億美元,其中小熊維尼的品牌價值佔14~18%。


這相當於Google品牌價值(664億美元)的四分之一。在上月英國《金融時報》評選的《全球100大品牌》中,Google名列榜首。此次調查是在斯蒂芬-施萊辛格公司起訴迪斯尼公司的過程中進行的。斯蒂芬-施萊辛格公司擁有包括小熊維尼在內的動畫片《小熊維尼(Winnie the Pooh)》中出現的卡通形象的版權,該公司主張迪斯尼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知識產權,要求賠償損失。


斯蒂芬-施萊辛格公司在1930年向《小熊維尼》的作者艾倫-米爾恩(Alan Milne)購買了出版權,迪斯尼在1961年向米爾恩的遺孀購買了對卡通形象的部分使用權。斯蒂芬-施萊辛格公司在1992年主張自己擁有對維尼的所有權,要求迪斯尼支付4%的專利使用費,但迪斯尼表示不服,雙方打了16年的官司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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